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包括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视听资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视听资料的定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通俗来讲,就是那些能够通过声音、图像等方式记录事件情况,并且可以在诉讼中用来证明某些事实的资料。 常见的视听资料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录音资料。这是通过录音设备记录下来的声音信息。比如,当事人之间的电话通话录音、当面交谈的录音等。在一些借款纠纷案件中,如果出借人对借款时与借款人的对话进行了录音,这个录音就可以作为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视听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视听资料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只要该录音是合法取得的,就可以在诉讼中使用。 第二类是录像资料。它是利用录像设备拍摄的图像和声音的组合。像商场、街道等场所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视频,或者当事人用手机拍摄的事件现场视频等。例如,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路边监控拍摄到的事故发生过程的视频,就可以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同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法的录像资料具有证据效力。 第三类是电子存储设备中的视听数据。随着科技的发展,很多信息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在电脑、手机、硬盘等设备中。比如,电子邮件中的语音附件、聊天软件中的语音和视频记录等。这些电子存储的视听数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电子数据形式的视听资料,要确保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且能够与案件事实相关联。 此外,对于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也有严格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在收集视听资料时,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如在他人住所安装窃听、窃照设备等方式获取。 总之,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涵盖了多种形式,只要是合法取得、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视听资料,都可以在诉讼中发挥重要的证明作用。当事人在使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时,要注意其合法性和关联性,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