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责任有哪几种情形?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它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必须具有过错的心理状态,这是和一般侵权责任最大的区别。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情形: 首先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使用暴力手段导致公民身体受伤,这就属于职务侵权行为。 其次是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如果产品存在缺陷,也就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投入流通后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某品牌的手机因为电池缺陷发生爆炸,导致使用者受伤,那么该手机的生产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还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有相关规定。例如,电力公司在进行高压作业时,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路人触电受伤,电力公司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对此做出了规定。比如,某工厂随意排放污水,导致附近河流受到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该工厂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例如,某人遛狗不牵绳,狗咬伤了路人,那么狗的主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