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通俗来讲,就是海关依据法律规定,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防止侵权货物进出境。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基本程序。 首先是知识产权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若希望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需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这就好比给你的知识产权在海关那里“挂个号”,让海关知道这是受保护的。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海关总署会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会说明理由。 当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权利人提交申请时,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货物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同时,还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海关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扣留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规定,海关会在24小时内作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并及时通知权利人。海关会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海关有权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可以予以没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总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程序是一个严谨且系统的过程,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权利人需要按照规定操作,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