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哪些属于票据关系呢?
我在学习票据法的时候,对票据关系的概念不太清楚。想知道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到底哪些情况算是票据关系,比如在日常的商业交易中,签发票据、背书转让这些行为所产生的关系是不是票据关系呢,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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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通俗来讲,就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因此获得了票据上的权利,比如请求付款的权利。这就好比甲给乙开了一张支票,甲就是出票人,乙是收款人,乙就拥有了在支票到期时向相关银行请求支付款项的权利。 其次是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当收款人或持票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时,就形成了这种关系。比如乙把甲开给他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丙,那么乙就是背书人,丙就是被背书人,丙就取得了和乙类似的票据权利。 还有承兑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汇票来说,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就成为了承兑人,他有义务在汇票到期时向持票人支付票款。比如银行对一张商业汇票进行了承兑,那么在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就可以向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就必须按照规定支付。 另外,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以及持票人之间也存在票据关系。当保证人对票据债务进行保证时,如果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持票人就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在付款后可以向被保证人进行追偿。这些都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常见的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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