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证据三性是什么?


在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证据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是客观性。这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想或猜测的东西。简单来说,就是证据要实实在在发生过,是真实的。比如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制作的现场笔录等,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记录,具有客观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等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所以,证据的客观性是其能够被法庭采信的基础。 其次是关联性。关联性意味着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也就是说,这个证据要和我们要证明的事情有关系,能帮助我们搞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例如,在一个行政许可案件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必须与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联,如果提供的证书与该许可事项毫无关联,就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由此可见,关联性是判断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之一。 最后是合法性。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取得方式、表现形式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程序要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比如,执法人员不能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同时,证据的形式也要符合法律要求,例如证人证言需要有证人的签名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充分体现了合法性在行政证据中的重要地位。 综上所述,行政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行政证据的基本属性,对于行政案件的公正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