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所谓担保物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担保物权是民法里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抵押权。抵押权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在甲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可以依法处置该房子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其次是质权。质权又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乙向丙借款,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丙占有作为担保。权利质权则是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的质权,像汇票、本票、支票等都可以设定权利质权。《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最后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丁将自己的汽车交给汽车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丁却不支付修理费,那么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总之,担保物权在经济活动中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有着不同的特点和适用场景,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