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哪些?


被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这两项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例如,在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就不能参与投票选举代表,也没有资格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其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也会被剥夺。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集会自由是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权利。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比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自行出版书籍表达自己的观点,也不能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 再者,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被剥夺。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这意味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在这些国家机关中担任任何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举例来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政府部门的公务员,也不能成为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等。 最后,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也会丧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国家的经济、文化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在这些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这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比如,不能担任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事业单位的院长、校长等领导职务。 综上所述,被剥夺政治权利包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等六项自由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等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