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是什么?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遇到了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我知道有些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但不清楚具体的计算公式。想了解下这个公式是什么,怎么用它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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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体系中,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那部分进项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这里给大家解释一下公式中各项的含义。“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就是在某个纳税期间内,那些因为兼营不同项目,没办法直接区分清楚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还是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和“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分别指的是在这个纳税期间内,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项目所取得的销售额,以及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项目所取得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则是指在这个纳税期间内,纳税人所有项目的销售额总和。 举个例子,某企业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为10万元,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为20万元,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30万元,当期全部销售额为100万元。那么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20 + 30)÷100 = 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是直接不得抵扣的,不需要通过这个公式计算。比如企业购买的用于职工食堂的食材,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同时,纳税人应准确核算相关销售额和进项税额,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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