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如何追究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


在破产案件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的追究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和多种法律规定的复杂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在这种保证方式下,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履行是处于同等地位的,债权人有权选择向谁主张权利。 在破产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对这种情况做出了相应规定。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如果债权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受偿一部分后,对于未受偿的部分,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保证人而言,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保证人在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替其支付的款项。 然而,在实践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因为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其资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保证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分配,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获得相应的清偿。 此外,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在破产案件中,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的追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