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强迫交易罪是一种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犯罪构成。首先是主体要件。强迫交易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也就是说,既可以是某个个人通过强迫手段进行交易,也可以是某个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了这样的行为。这就好比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是一个小商贩强行让顾客购买商品,也可能是一家大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合作伙伴进行不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为单位成为强迫交易罪的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是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通常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这意味着犯罪人是有意识地去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并且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比如,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故意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高价商品。接下来是客体要件。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应该是自愿、平等、公平地进行交易。而强迫交易行为破坏了这种正常的秩序,使得交易相对方的权益受到损害。例如,强迫他人以不合理的价格购买商品,这既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的价格机制。最后是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一是强买强卖商品的;二是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是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是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是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这里的暴力,是指对交易相对方的身体实行强制或打击,使其不敢或不能反抗的行为;威胁则是指对交易相对方以将要实施暴力、损害名誉等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而不得已接受交易条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对这些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之,只有当行为同时满足上述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时,才能被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