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环保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环保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等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是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比如,某工厂通过暗管偷排污水,环保部门就有权查封其相关生产设备。 其次,冻结资金账户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冻结存款、汇款。当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且可能转移资金逃避处罚时,环保部门可以依法申请相关金融机构冻结其资金账户,以保证后续处罚等措施能够顺利执行。 再者,责令停产整治也是重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例如,某企业废气排放超标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环保部门就可以责令其停产整治,直到其达到环保要求。 此外,环保部门还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对违法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总之,环保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而面临行政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