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方式有哪些?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在融资活动中,担保方式多种多样,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融资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在这种担保方式中,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和资产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比如,企业A向银行贷款,企业B作为保证人,若企业A到期无法偿还贷款,企业B就要按照约定替企业A偿还。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常见的抵押物有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例如,个人向银行贷款买房,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若不能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处置该房屋以实现债权。 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物可以是存单、债券、应收账款等。比如,企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金融机构获取融资,若到期不能还款,金融机构有权处置该股票。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一般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例如,运输公司为客户运输货物,客户未支付运费,运输公司就有权留置该货物。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定金,若甲违约,定金不予退还;若乙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这些融资担保方式各有特点和适用范围,在实际融资过程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保障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