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是在法律行为效力判断中常用的两个概念。 形式有效要件主要关注的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行为在形式上要按照法律要求来进行。比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那么书面形式就是该合同的形式有效要件之一。如果没有满足这种形式要求,可能会影响该法律行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就明确了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 实质有效要件则侧重于法律行为的内在核心要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它包含多个方面,比如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就好比一个未成年人如果要进行一些重大的财产交易,由于其可能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这个交易行为可能就不满足实质有效要件。还有意思表示要真实,就是说当事人表达的意愿必须是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另外,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就是对实质有效要件的法律规定。 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都很重要。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有效。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不仅要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满足形式有效要件),而且买卖双方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买卖意愿真实,交易不违反法律法规等(满足实质有效要件),这样的房屋买卖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