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涉及到合同相关的事情,老是听到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这两个词。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合同里,满足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分别意味着什么,对合同的影响有什么不同,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展开


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是法律行为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法律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和作用。 成立要件指的是构成一个法律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通俗来讲,就是要让一个法律行为‘诞生’,需要满足哪些基本要求。比如在合同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一般来说,合同的成立需要有两个或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只要这些基本条件满足了,合同就宣告成立。这就好比盖房子,把地基、框架搭建好,房子的雏形就有了,这个房子从形式上就存在了。 生效要件则是使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也就是说,法律行为虽然成立了,但不一定就能马上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还需要满足一些额外的条件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只有当这些生效要件都具备时,法律行为才能真正受到法律的保护,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还以房子为例,房子虽然盖好了,但要能安全入住,还需要通过各种验收,比如消防验收、质量验收等,只有通过了这些验收,房子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成立要件关注的是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否存在,而生效要件关注的是法律行为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一个法律行为成立后,只有满足生效要件,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