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在福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工作中获得的工资收入,以及因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报酬,都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比如丈夫是公司职员,每月领取的工资;妻子是自由职业者,通过提供劳务获得的报酬等,都在这个范围内。 其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收益可以是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店铺所获得的利润,或者一方参与企业经营所取得的分红等。投资收益则包括购买股票、基金获得的收益等。例如夫妻共同出资开了一家餐馆,经营所得的盈利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用家庭资金购买了股票,股票增值获得的收益同样是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比如一方创作的作品获得的稿费、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等。只要这些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一个特殊情况。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该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的父母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名下的房产由该方单独继承,那么这套房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列举这部分财产的具体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一般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在福建,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这样才能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