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转让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债权转让这一块。我对债权转让的具体法律特征不太清楚,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债权转让到底有哪些独特的法律特征呢?是关于主体、形式还是其他方面有特别规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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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享有人通过与受让人(第三人)协商一致,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受让人(第三人)的行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受让人 。债权人也就是让与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受让人是第三人。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 其次,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 。这意味着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只有这样才能进行转让。 再者,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 。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然后,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拥有该权利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比如,债权有对应的抵押权作为担保,那么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能享有这个抵押权(如果该抵押权不属于专属于原债权人自身的情况)。 另外,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债权让与基于各种原因产生,不论其原因为何以及是否有效,对于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最后,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协议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无须特别的协议形式,债权让与协议是否作成书面形式均不影响其效力。对于已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需交付债权证书,但这属于履行附随义务,并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相关概念: 无因性:简单说就是债权转让行为不依赖其发生的原因是否有效或存在,即使原因有问题,也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 非要式性:就是不要求必须有特定的形式,只要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协议就成立,不像有些法律行为必须要有书面等特定形式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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