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条件俱全才能生效吗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债权转让的事儿,不太清楚这方面规定。想了解一下,要是想让债权转让有法律效力,是不是必须得所有条件都满足才行?就想知道在咱们国家法律里,关于债权转让生效条件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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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确实需要条件俱全才能生效。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必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这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如果拿无效的债权或者已经不存在的债权去转让,那肯定不行,这是为了防止国家、集体等利益受损。《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转让债权,但有特定除外情形。 其次,所让与的债权要具有可让与性。虽然债权原则上能转让,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法律有所限制。《民法典》第545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像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比如基于个人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再者,要有有效的债权转让的合意。通常是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这个合同得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要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等手续才生效的,那就得依法办理。 最后,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到了债务人那里,就会产生债权转让的后果。要是没通知债务人,这个转让对债务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概念: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指债权人通过协议把自己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人。 可让与性:就是债权能够被转让的特性,不过存在一些限制转让的情况 。 通知主义:我国采用的,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对债务人就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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