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指在法律层面上,能够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因此法律将其作为法定离婚理由。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些行为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影响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所以也是法定的离婚理由。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赌博和吸毒不仅会导致家庭财产的损失,还会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果一方有这些恶习,并且经过多次教育仍然不改正,那么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并且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分居满两年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现实生活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法律无法一一列举,因此设立了这一兜底条款,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规定为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提出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