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下面来详细说说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首先是不可抗力。这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说发生了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权利人无法去法院起诉或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举个例子,地震把法院的办公场所损坏了,在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受理案件,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因不可抗力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其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简单来说,如果权利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这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没有合适的法定代理人来帮他们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就会中止。比如一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突然去世了,在新的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诉讼时效就暂时停止计算。 第三是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当涉及到继承相关的权利主张时,如果继承开始了,但是继承人还没有确定,或者遗产管理人还没有选出来,导致无法正常进行权利的主张,这时诉讼时效也会中止。 第四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例如权利人被非法拘禁,失去了人身自由,无法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这种被控制的期间,诉讼时效就会中止。 最后是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不可能把所有情况都列举出来,所以当出现其他类似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时,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 一旦出现上述法定事由,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也就是说,当这些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消失后,诉讼时效还会再给六个月的时间让权利人去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