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内容有哪些?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姓名决定权,也称作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这是姓名权的核心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婴儿出生后,一般由父母协商确定其姓名,待婴儿长大后自己也可以对姓名进行更改。 其次是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使用权包括积极行使和消极行使两个方面。积极行使即权利人在从事各种活动时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的身份;消极行使即权利人在特定情况下不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人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同时,姓名使用权具有专有性,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例如,未经他人同意,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宣传,就侵犯了他人的姓名使用权。 再者是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有权自主决定对自己的姓名进行更改,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根据相关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最后是姓名维护权,当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比如,有人假冒你的姓名进行违法活动,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总之,姓名权是公民重要的人格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公民应了解自己的姓名权内容,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