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的职能是什么?


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公证处的职能: 一、证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比如合同签订、遗嘱设立、赠与、收养等。以合同签订为例,当双方当事人签订重要合同时,为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到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等事项,都可以进行公证。通过公证,能有效避免合同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之外,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一定影响的客观事实。像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等。例如,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可能需要提供出生公证书来证明自己的出生信息。公证处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对这些事实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其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或作用的文件、证书等。常见的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驾驶证、公司章程等。对这些文书进行公证,主要是证明其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比如,当企业需要将公司章程用于境外投资等事项时,往往需要办理公司章程的公证。 四、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公证处认为无疑义的,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这大大节省了债权人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债权实现的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五、保全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处保全证据。比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为防止侵权证据消失,当事人可以及时申请公证处对侵权现场、侵权产品等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处通过拍照、录像、制作笔录等方式固定证据,以保证在后续的诉讼中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 六、其他法律事务 公证处还可以提供其他一些与公证相关的法律事务,如提存、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等。提存是指在一定情形下,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公证处,以消灭债务的行为。例如,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到公证处,视为债务已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