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是指那些只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区别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基本准则。这些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对民事诉讼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首先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无论他们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如何。比如,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其次是法院调解原则。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会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愿意,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这既能节省司法资源,又有利于当事人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再者是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通过辩论,法院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还有处分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例如,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后是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