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是指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仅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加以规定,只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不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如何,都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例如,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其次是法院调解原则。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说服和劝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比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中,法院会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再者是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辩论。这一原则在庭审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辩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还有处分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比如,原告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起诉、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等;被告可以决定是否反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后是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那些因各种原因无法自行起诉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