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刑事诉讼方面的知识,在学习过程中,不太清楚我国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有哪些。这些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原则肯定有区别,我就想知道这些特有的原则具体是什么,能给我分析分析不?
展开 view-more
  • #刑事诉讼原则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是指只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区别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特殊准则,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你介绍刑事诉讼法特有的一些重要原则。 首先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这意味着侦查权一般由公安机关行使(特定案件由其他侦查机关负责),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一原则保证了国家司法权的统一行使,防止其他非法定机关随意介入刑事诉讼,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其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使法院和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能够排除外界的不当干扰,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客观、公正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还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明确各自的职权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工作。同时,它们又要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例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此外,三机关还要相互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等。《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也很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辩护。这一原则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确保他们在诉讼中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