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承诺的表现形式?


在法律领域中,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理解哪些属于承诺的表现形式,我们先从承诺的基本概念说起。承诺意味着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各项条件,双方一旦达成承诺,合同即可能成立。 承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明示方式。明示又可细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承诺就是通过当面交谈、电话沟通等以语言的方式明确表达同意要约的内容。比如,甲向乙发出售卖一批货物的要约,乙在电话里直接表示“我同意按你说的条件购买”,这就是典型的口头承诺。书面承诺则是以文字形式表达同意,像签订合同、发送电子邮件、传真等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以签订合同为例,双方经过协商,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就表明双方对合同条款达成了承诺。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就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口头和书面承诺的有效性。 其次是默示方式。默示承诺不像明示那样直接表达同意,而是通过行为来推断其同意的意思。比如在商业交易中,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一定期限内按特定价格提供某种商品,乙虽然没有明确回复,但直接按照要约的要求准备货物并发货,这种发货行为就构成了默示承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里的“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就是指默示承诺。 最后是沉默方式。沉默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承诺,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视为承诺。比如,双方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沉默可以被认定为同意要约。例如,甲和乙长期有业务往来,双方约定如果乙对甲的新报价在一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就视为接受报价。若乙在规定期限内沉默,此时沉默就构成了承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总之,了解承诺的这些表现形式,有助于我们在日常的经济活动和交易中,准确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