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四费”和“四金”分别是什么?


在房产交易和使用过程中,“四费”和“四金”是比较常见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来说“四费”。 第一是契税,这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比如购买首套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二是房屋维修基金,它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第三是物业费,是指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通常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是交易手续费,这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办理各种手续时需要缴纳的费用。不同地区的交易手续费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是按照房屋面积或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接下来是“四金”。 一是定金,它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是订金,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它通常被视为预付款。如果交易成功,订金可以冲抵货款;如果交易失败,订金应如数返还。 三是诚意金,它是购房者为了表达购房诚意而向开发商或卖方支付的一笔款项。诚意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在没有达成购房协议的情况下,诚意金一般会退还。 四是保证金,在房产交易中,保证金的用途多样,比如租赁房屋时,租户可能需要向房东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以保证在租赁期间遵守合同约定,如有损坏房屋等情况,房东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退还条件通常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了解房产“四费”和“四金”的相关知识,有助于我们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