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竞争行为有哪些?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妨碍、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常见的限制竞争行为。 首先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这类主体主要是一些公用事业领域,像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它们凭借自身的独占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其次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能会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再者是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也明确禁止这种行为,以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最后是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这类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