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类型。简单来说,它是指合同成立之后,由于存在某些法定的事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撤销或者变更。 这里涉及到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撤销”,就是让这个合同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就好像这个合同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变更”,则是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调整,让它变得更加公平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就是当事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比如,把一幅普通的画作当成了名家真迹而签订了购买合同,这种情况下就属于重大误解。《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就是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例如,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 还有就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相或者编造虚假情况来误导对方;胁迫则是通过威胁、强迫等手段让对方不得不签订合同;乘人之危是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迫使对方签订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也有权请求撤销,相关法律依据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等条款中。 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签订的合同可能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应当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一般来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