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协议离婚,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首先来看看协议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意味着,协议离婚的首要条件是夫妻双方都自愿离婚,不存在一方被胁迫的情况。而且,双方要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共识,比如孩子由谁直接抚养,另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等。同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处理也要协商好。此外,双方都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接下来是协议离婚的程序。第一步,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二步,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四步,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 第五步,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总之,协议离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在整个过程中,夫妻双方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离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