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到了还款时间他却还不上。后来我发现他有对别人的到期债权却不积极主张。我听说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可我不太清楚这债权人代位权有啥法律特征,希望了解一下,看看我这种情况适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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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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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法律特征。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具有法定性。这意味着债权人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定地位,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该权利。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代位性。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只是代替债务人去主张其对第三人的债权。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乙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丙主张甲对丙的债权。 再者,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保全性。设立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时,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这就好比给债权人的债权上了一道保险,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其通过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主张的权利范围也只能在10万元以内。 最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债权人不能自行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定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以及如何行使。这是为了确保代位权的行使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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