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与代位权是什么?


撤销权和代位权都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下面将分别为你解释这两个概念。 首先来说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某些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简单来讲,就是如果债务人不想还钱,还故意把自己的财产转移、低价卖掉等,让自己没财产来还债权人钱了,这时候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法院把债务人的这些行为撤销,把财产追回来用于还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再说说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举个例子,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甲却不积极找丙要钱,导致没办法还乙钱,这时候乙就可以代替甲,向丙去要钱。《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总的来说,撤销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进行纠正,而代位权则是在债务人消极不行使自己债权的情况下,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这两种权利都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当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些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