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特殊侵权行为具体包括哪些?


在了解《民法总则》中的特殊侵权行为之前,我们先明确什么是侵权行为。简单来说,侵权行为就是一个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而特殊侵权行为,就是和一般侵权行为不太一样的侵权情况,它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有特殊规定。 虽然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但原来《民法总则》相关特殊侵权规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得以延续。《民法典》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有多种类型。 第一类是产品责任。这指的是因为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比如,购买的电器因为质量问题发生爆炸,导致使用者受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类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就要依据相关规定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像开车撞到行人,导致行人受伤,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类是医疗损害责任。在医疗活动中,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医生误诊导致患者病情延误。 第四类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企业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工厂随意排放污水,导致周边水源污染,影响居民生活。 第五类是高度危险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像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类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比如被别人家的狗咬伤。 第七类是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有相关规定。比如高楼的窗户玻璃掉落砸伤路人。 总之,这些特殊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我们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