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征税主体的职权有哪些?

我在做一个税务相关的小研究,想弄清楚征税主体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具体有哪些职权。这些职权是如何保障税收工作顺利进行的呢?我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内容,以便更好地完成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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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税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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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主体,简单来说就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力的一方,通常是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它们的职权是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被法律赋予的特定权力,这些权力是保障国家税收顺利征收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首先是税收征收权。这是征税主体最基本的职权。简单来讲,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这一规定明确了征税主体具有依法征收税款的权力。 其次是税收管理权。这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方面。税务登记是让征税主体了解纳税人基本情况的重要手段,通过登记,能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这就体现了征税主体在税务登记方面的管理权力。 再者是税收检查权。征税主体有权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其依法纳税。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等。《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检查的具体内容,如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等。通过税收检查,能够及时发现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还有税收处罚权。如果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征税主体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形式包括罚款、加收滞纳金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明确了征税主体在纳税人违规时的处罚权力。 最后是税收行政立法权。在一定范围内,征税主体可以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具体的税收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过,这种立法权是有限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税收征管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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