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再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从合同主体来看,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是再保险分出人,另一方是再保险接受人。这和我们平常接触的原保险合同不同,原保险合同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比如,A保险公司把自己承保的部分业务分给B保险公司,这里A就是再保险分出人,B就是再保险接受人 ,双方都是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其次,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不论原保险合同是寿险合同还是非寿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标的都是再保险分出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简单说,对于原保险合同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先由再保险分出人全额进行赔偿或给付,再将应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部分摊回,由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进行补偿。它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标的进行赔偿或给付。 最后,再保险合同独立于原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没有承继关系。一方面,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之间不发生法律或业务关系。比如,再保险接受人无权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收取保费,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受益人也无权直接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索赔要求。另一方面,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也就是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不能以再保险接受人不履行补偿义务为借口,而拒绝、减少或延迟履行对保险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义务,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有明确规定。 相关概念: 再保险分出人:根据再保险合同,有义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一定保费,同时有权利就其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从再保险接受人获得补偿的保险人。 再保险接受人:根据再保险合同,有权利向再保险分出人收取一定保费,同时有义务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