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免责条款成立的有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订立免责条款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比如,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他们在订立免责条款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免责条款,可能会因为主体不具备相应能力而无效。 其次,免责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双方在订立免责条款时,是在充分了解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自愿、平等地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能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情形。例如,一方通过欺骗手段让另一方签订免责条款,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再者,免责条款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这要求免责条款的订立过程是双方充分沟通、协商的结果,而不是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添加免责条款,那么该条款对对方不具有约束力。 另外,对于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后,免责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安全。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是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免责条款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也将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