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最简单的三个形式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法定刑的形式不太理解。想知道法定刑最简单的三个形式到底是怎样的,它们各自有什么特点,在实际法律应用中是如何体现的,希望能得到清晰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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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指的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含刑罚的种类和幅度。下面为您介绍法定刑最简单的三个形式: 绝对确定法定刑,这种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单一、固定的刑种和刑度,审判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针对特定情形规定了明确的刑罚种类和范围,法官只能在此范围内量刑,没有其他选择。 绝对不确定法定刑,它是指在法律条文中不具体规定某种犯罪的具体刑种和刑度,只笼统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制裁等,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决定。不过,这种形式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已基本不再采用,因为它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司法不公正和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相对确定法定刑,这是目前我国刑法中最为常见的法定刑形式。它是指在法律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和最低刑。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既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刑种,又有一定的量刑幅度,法官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在这个范围内进行裁量。这种法定刑形式既体现了法律的相对确定性,又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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