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两个标准是什么?
我自己开了家小公司,最近经营上出了些问题,资金周转困难,债务也快到期还不上了。心里很慌,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破产的两个标准到底是什么呀?想了解一下这方面情况,看看公司目前状况是不是很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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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破产有两个主要标准: 第一个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企业或个人到了债务该偿还的期限,却没办法还钱,而且是持续的、长时间的还不上。这可不是因为一时的资金紧张,而是确实没有能力偿还。比如公司到期该给供应商付货款了,可公司账上没钱,也借不到钱来支付,这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里强调了,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像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而且债务得是能够用货币来衡量的,不然在破产程序里没办法处理。同时,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期内都无法偿还,不是偶尔一次的资金周转问题。 第二个标准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就是资不抵债)。这是指把企业或个人的所有资产加起来,包括房子、设备、存款等,全部算上后,还不够偿还欠别人的所有债务。例如一个公司,它的负债有1000万,可把公司所有能卖钱的资产都算上,只值800万,那这就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出现这两个标准中的情况时,经过法定程序,就可能被认定破产。不过在实际判断破产时,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不是只看这两点就直接判定的。 这些标准是为了公平合理地处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当企业或个人达到破产标准时,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来进行处理,可能是对企业进行重整,看能不能让企业起死回生;也可能是和解,和债权人商量怎么解决债务问题;实在没办法就只能进行破产清算,把资产变现来还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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