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标准的两个标准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研究一些企业破产相关的案例,发现提到有两个破产标准,但我不太明白它们之间具体的差异。想了解这两个标准在实际判定企业是否破产时,从定义、判定角度等方面到底有哪些不一样,希望能有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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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破产标准主要涉及两个关键标准,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它们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俗来讲,就是企业到了该还钱的时候,却怎么都还不上了。这里有几个要点:一是债务人明显丧失了还钱的能力,没办法通过卖财产、靠信用借到钱或者自身具备的能力来还钱;二是这个债务得是已经到期,债权人也提出了还钱要求,并且没有争议或者已经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三是这种还不上钱的情况不是一时资金周转困难,而是在可预见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持续还不上;四是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还呈现连续状态,没有相反证据的话,就可以认为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其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是重要考量因素。 接着看“资不抵债”,简单说就是企业欠的债比自己实际拥有的资产还多。也就是企业把所有资产加起来,在扣除负债后,剩下的资产都不够支付所有债务。这更侧重于从资产和负债的量化对比角度来衡量企业的状况。 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从判定角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重点关注企业的偿债能力和债务履行情况,是从动态的债务偿还角度判断;而“资不抵债”主要是从静态的资产负债表角度,看资产和债务的数额对比。从范围来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一定意味着资不抵债,有可能企业资产总量够,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变现来偿还到期债务;而资不抵债也不必然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比如企业虽然资产少负债多,但有稳定的现金流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在实际认定企业是否破产时,这两个标准通常是相互结合、综合考量的 ,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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