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的言辞证据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刑事诉讼案件,在了解证据相关知识时,看到了言辞证据这个概念,但不太明白。我想知道在刑事诉讼里,言辞证据具体指的是什么,它和其他证据有什么不同,对案件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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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言辞证据是一类非常重要的证据类型。简单来说,言辞证据就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这意味着它是通过人用语言表达出来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言辞证据的范围比较广泛,常见的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证人证言就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看到小偷作案过程的路人向警察描述小偷的外貌、作案手法等,这就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则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对自己所遭受的侵害情况的描述。就像被抢劫的人向警方讲述抢劫发生的时间、地点、抢劫者的特征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他们自己对犯罪行为的承认或者对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鉴定意见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给出的意见,例如法医对尸体的鉴定、笔迹鉴定专家对笔迹的鉴定等。 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相对,实物证据是以物品的外部形态、存在状况、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比如作案工具、赃物等。言辞证据的特点在于它是人的主观表达,可能会受到人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以及主观意愿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言辞证据的审查判断就尤为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言辞证据的审慎态度,强调了要综合审查各种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司法机关在审查言辞证据时,会通过询问、质证等方式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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