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义务主体的协助义务是什么?


在法律中,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看望、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而探望权义务主体,通常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他们负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协助义务就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为对方行使探望权提供便利条件,不能故意设置障碍,保障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能正常进行探望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协助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时间安排上,直接抚养方应按照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合理安排让子女与探望方见面。比如,如果约定每周六上午为探望时间,直接抚养方就不能随意更改时间,阻止探望。 其次,在场所提供方面,要提供合适的探望场所。可以是直接抚养方的住所,也可以是双方协商好的其他安全、适宜的地方。如果探望方想带孩子去公园玩,直接抚养方不能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 再者,要在心理上对子女进行引导。不能在子女面前说不利于探望方的话,导致子女对探望产生抵触情绪。要让子女正确认识探望的意义,积极配合探望活动。 另外,当发生一些突发情况,可能影响探望时,直接抚养方有义务及时通知探望方。比如孩子生病住院了,就应该第一时间告知探望方。 如果直接抚养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探望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等措施。总之,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是保障探望权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双方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共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