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行为会被判定为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的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行为表现方面**: - **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追逐竞驶并非普通的赛车竞赛,而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相互追逐,情节恶劣的情况。例如在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上,多辆机动车高速并排行驶、互相追逐,这种行为极大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一旦出事后果严重。 - **醉酒驾驶机动车**:当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及以上时,就可认定为醉酒驾驶。此时驾驶人身体机能受严重影响,无法正常控制机动车行驶,对其他行人、车辆构成严重威胁。 - **校车或客运超员超速**: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比如核定载客50人的校车,实际搭载80人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远超规定时速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 **违规运输危化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也构成危险驾驶。 **构成要件方面**: - **客体要件**:危险驾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危及到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潜在危险。 -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超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