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保证中可以不记载的事项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票据事务时,涉及到票据保证。我知道票据保证有很多记载事项,但不太清楚哪些是可以不记载的。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里,票据保证中哪些内容不记载也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以免我在处理票据时因为记载问题出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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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保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票据保证中,有些事项是可以不记载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票据保证,它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这里面,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属于可以不记载的事项。 如果没有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这是因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对汇票的付款承担最终责任;而出票人在汇票未承兑时,是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所以即使不记载被保证人名称,法律也明确了相应的被保证人,以保障票据关系的稳定。 如果没有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出票日期是票据上重要的日期信息,以此作为保证日期,能使保证行为的时间有一个明确的参照,有利于确定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和保证期间等。总之,虽然这些事项可以不记载,但法律都有相应的补充规定来保障票据保证的有效性和票据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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