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和权利不能继承呢?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和权利都能被继承。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不能继承的财产和权利。首先是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比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这些权利是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的,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像财产一样由继承人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精神,人身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和专属性,所以不能作为遗产。其次是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里专指的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具有不可转让性。例如,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关系自然终止,其债权、债务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再比如基于抚养、赡养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随着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消失,债权、债务也不能继承。再者是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等。这些权利是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其取得通常需要具备特定的主体资格,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如果继承人想要使用这些资源,需要自行申请,经审批后获得相应的使用权。还有承包经营权。这里主要指的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承包,当承包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户仍然存在,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户的成员全部死亡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不能由该户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继承。但是,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当村民死亡时,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单独作为遗产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继承人继承房屋后,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实际上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但不能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最后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这些费用是国家或有关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总之,了解哪些财产和权利不能继承,对于准确处理遗产继承问题至关重要。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进行继承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