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不得约定的事项有哪些?


公司章程是公司运营的基本准则,它规定了公司的基本运营规则、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不过,并不是所有事项都能由公司章程自由约定,有些内容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首先,关于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公司法》有明确规定。比如,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意味着,除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不能随意通过公司章程剥夺股东基于出资而应享有的这些基本权利。 其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面,《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所以,公司章程只能在这三者中选择法定代表人,不能约定由其他人员担任。 再者,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要遵循《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规定。公司章程不能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解散和清算程序,否则将被认定无效。比如,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不能通过章程约定排除清算程序。 另外,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虽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规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如果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质上完全禁止股权转让,这种约定很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因为这违背了股权的可转让性这一基本属性。 最后,在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方面,虽然公司章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细化和补充,但不能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基本职权和议事规则的规定。例如,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章程不能通过约定剥夺股东会的法定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