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会成立贪污罪?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它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何种情况会成立贪污罪。 首先,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并非所有人都能构成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简单来说,这些主体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手中掌握着一定的公共权力或者管理公共财物的职责。 其次,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必须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只是因为工作失误或者疏忽导致公共财物的损失,并不构成贪污罪。 再次,贪污罪的行为表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例如,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管理账目和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公款转入自己的账户;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虚报采购价格,骗取差价等。 最后,关于贪污的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此外,成立贪污罪还存在数额和情节的要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或者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较重情节(如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等)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行为、犯罪对象以及数额或情节等条件,才会成立贪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