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会导致要约无效呢?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的时候发了一个要约,但是不太确定在什么情况下这个要约就会无效。我想知道法律上规定了哪些情形会让要约失效,这样我就能更好地处理业务,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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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实践中,有多种情形会导致要约无效。 首先,要约被拒绝会导致要约无效。当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的内容时,要约即失去效力。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回复表示不愿意出售,此时甲的要约就无效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被拒绝的,要约失效。 其次,要约被依法撤销也会使要约无效。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有权撤销要约。不过,撤销要约是有条件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若不符合这些不可撤销的条件,要约人撤销要约后,要约就无效了。 再者,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无效。要约中通常会规定一个承诺期限,受要约人需要在这个期限内作出是否接受要约的表示。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要约就自动失效。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回复是否愿意合作,10天过去了,乙没有任何回复,那么甲的要约就无效了。这也是《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所明确规定的情形之一。 最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无效。实质性变更是指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当受要约人对这些内容进行了更改,就意味着受要约人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自然失效。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100件商品的要约,乙回复表示只能提供80件,这就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甲的原要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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