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民事纠纷时,常常会想到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问题。然而,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都会受理。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的相关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案件本质上属于行政纠纷,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比如,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这种情况就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而不是民事诉讼。 其次,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那么一方当事人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例如,在商业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争议通过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当发生纠纷时,就应按照协议申请仲裁。 第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有些纠纷有专门的处理机关,不适合由法院受理。比如,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第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每个法院都有其管辖范围,如果案件不属于该法院管辖,法院不会受理,会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例如,涉及不动产的纠纷,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是为了避免重复诉讼,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如果一个案件已经经过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生效,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第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比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总之,了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的情况,有助于我们正确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在遇到纠纷时,我们可以先对照上述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不确定,也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