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否可以约定?
我和别人签了个合同,涉及到一些货物的保管。我想知道在合同里能不能约定留置权呢?就是如果对方没按约定给我费用,我能不能直接留下他的货物。不太清楚留置权在法律上能不能通过约定来确定,希望懂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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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留置权是否可以约定,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是可以对留置权进行约定的。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留置权的行使条件、范围、期限等内容。比如,双方可以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留置财产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以及留置权行使的期限等。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 通过约定留置权,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和需求,灵活地确定留置权的相关事宜,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约定时,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以免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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