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分期买卖合同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签了一份分期买卖合同,心里有点不踏实,不太清楚这里面有啥法律规定能保障我的权益。我想知道民法典里对分期买卖合同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付款时间、违约处理这些方面,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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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期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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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允许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分期买卖合同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以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首先,关于所有权保留。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标的物,并且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出卖人就不能再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 其次,关于解除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是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当买受人违约达到一定程度时,出卖人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者,关于风险负担。一般情况下,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分期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那么即使买受人尚未支付全部价款,标的物的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最后,关于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总之,《民法典》对分期买卖合同的规定旨在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安全。买卖双方在签订分期买卖合同时,应当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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