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享有别除权的民事权利包括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听说了别除权这个概念。我想知道到底哪些民事权利能享有别除权,这些权利在实际情况中是怎么体现的,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之类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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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权
  • #留置权
  • #特别优先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特别优先权的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享有别除权的民事权利: 首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别除权,即可以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就抵押物的价值获得清偿。 其次是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在破产程序中,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别除权。 还有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在破产程序中,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享有别除权。 此外,法定特别优先权也可享有别除权。法定特别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破产程序中,这些法定特别优先权人也能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总之,享有别除权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法定特别优先权等,这些权利在破产程序中保障了权利人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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